《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若干規定》第二條明確規定,“本規定適用于國有獨資企業、國有控股企業(含國有獨資金融企業和國有控股金融企業)及其分支機構的領導班子成員”。那為什么要將適用范圍界定為“領導班子成員”?哪些人屬于“領導班子成員”?又有哪些管理層人員參照執行呢?聽我來解讀。
答:將適用范圍界定為“領導班子成員”,主要原因有三:一是企業的經營管理權力主要集中在領導班子成員手中,領導班子成員對于保證國有資產安全及企業的改革發展穩定發揮主要作用;二是隨著國有企業改革改制的不斷深入,企業的中層管理人員很多都是通過市場手段招聘的,對于這部分人員的從業行為,應以國家法律和合同約定方式予以規范,主要靠國有企業自己進行監督和管理。因此,《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若干規定》把國有獨資企業、國有控股企業(含國有獨資金融企業和國有控股金融企業)及其分支機構的領導班子成員列為適用對象。
在明確適用范圍的同時,《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若干規定》第二十六條規定,“國有企業領導班子成員以外的對國有資產負有經營管理責任的其他人員、國有企業所屬事業單位的領導人員參照本規定執行。國有參股企業(含國有參股金融企業)中對國有資產負有經營管理責任的人員參照本規定執行”。這是在《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若干規定》第二條規定的適用范圍基礎上,根據企業人員組成結構和所設立的下屬機構的實際情況,明確了企業中對國有資產負有經營管理責任的其他人員同樣要參照《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若干規定》執行。這些人員主要有三類:
第一類是“國有企業領導班子成員以外的對國有資產負有經營管理責任的其他人員”。主要包括國有企業中除董事會、黨委(黨組)會、經理層以外,其他在該企業日常生產經營管理崗位上,對國有資產負有保值增值義務和維護國有資產安全等方面,負有一定責任的中層管理人員、基層管理人員和重要崗位工作人員,如財會人員、項目負責人等。
第二類是“國有企業所屬事業單位的領導人員”。主要包括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中,由所屬國有企業提供全部或部分經費,按照事業單位管理,企業內實行獨立核算單位的領導班子成員。這些事業單位一般是指企業舉辦的規模較小的附屬事業單位,如:尚未從企業分離出去的醫院、學校等事業單位。大型國有企業所屬的納入正式企業編制的科研院所,即企業通常所說的“又事又企”的單位,其領導班子成員應當屬于《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若干規定》第二條中規定的“分支機構的領導班子成員”。
第三類是“國有參股企業(含國有參股金融企業)中對國有資產負有經營管理責任的人員”。主要包括國有投資主體委派到國有參股企業中代表國有資產利益的人員。這部分人員一般是國有投資主體推薦,并經過國有參股公司股東會選舉或者董事會任命的國有參股企業的領導人員,也包括國有投資主體直接委派到國有參股企業擔任領導職務的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