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政半月談(第十期)
2021-05-31
以案釋紀:國企領導人盲目鋪攤子、上項目,違規干預和插手國有企業重大經營活動應如何追責? 案例:張某,某國有農場黨委書記兼場長,中共黨員。2016年2月,張某為了在上級領導面前顯示農場的多樣性規模性,未經調查研究,不顧群眾反對,提議并決定農場花費1000萬元建設50個溫室蔬菜大棚由農場職工承包。蔬菜大棚建成后,由于距離縣城太遠,蔬菜難以銷售,致使50個大棚無人承包,閑置至今,在社會上造成不良影響。 處理建議:張某作為黨員領導干部,違犯群眾紀律,不顧群眾意愿,不考慮單位客觀實際需要,未經調查研究,不經科學論證,搞“形象工程”“政績工程”,盲目上蔬菜大棚項目,屬于盲目鋪攤子、上項目違紀行為。張某既是直接責任者,也是領導責任者,應依據黨紀處分條例第一百零九條規定,追究其黨紀責任。 黨紀評析:張某違犯群眾紀律,盲目鋪攤子、上項目,既是直接責任者,也是領導責任者,應追究其黨紀責任。 密切聯系群眾,向群眾宣傳黨的主張,遇事同群眾商量,及時向黨組織反映群眾的意見和要求,維護群眾的正當利益,是黨章規定的一項黨員義務。盲目鋪攤子、上項目違紀行為,是黨紀處分條例新增加的條款。該違紀行為主體必須是黨員或者黨員領導干部。該違紀行為在主觀方面是故意,具有謀取個人“形象工程”“政績工程”的目的,少數黨員或者黨員領導干部明知盲目鋪攤子、上項目是違紀行為,但為了謀求個人的政績,利用職權搞“形象工程”“政績工程”。該違紀行為侵犯的客體是國家、集體或者群眾財產和利益及黨群干群關系。 在客觀方面必須具備以下兩個條件:第一,不顧群眾意愿,盲目鋪攤子、上項目。這是指黨員或者黨員領導干部為了個人或者小團體目的和利益,不顧群眾意愿,不考慮客觀條件,違背科學發展規律,唯地區或者部門生產總值或增長率論,脫離實際、脫離群眾等,搞“形象工程”“政績工程”的行為?!颁仈傋?、上項目”是指在當地規模比較大,涉及面廣,事關國家、集體或者群眾切身利益的工作或決策。第二,致使國家、集體或者群眾財產和利益遭受較大損失。根據規定,盲目鋪攤子、上項目,必須使國家、集體或者群眾財產和利益遭受較大損失的,才構成違紀行為;未遭受較大損失的,不構成違紀行為。 |